一. 本會以保障勞工(會員)權益,增進勞工(會員)知能發展生產事業,
加強勞資合作關係,以臻勞資生命共同體之境界,並改善(提昇)勞工
(會員)生活之意境,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二. 入會資格:凡在本市係以推展文化、學術、醫療、衛生、宗教(教堂,
寺廟、宮、壇、神明會、神職人員)、慈善、體育、聯誼、社會服務,
及如農會、漁會、農田水利會、婦女會、民眾服務社、宗親會、祭祀公
業、同鄉會,同學校友會、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、社區發展協會、
財團法人基金會、合作社、獅子會、扶輪社、青商會、紅十字會、同濟
會與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與以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
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,如同業公會、商會、商業會、工業
會等職業團體實際工作者。如秘書長、秘書、總幹事、幹事、會計、出
納、雇員、門禁管理、總務、電腦資訊、電機空調、水電維修、消防保
養、通訊對講、土木裝潢、社區房產仲介、社區規劃師、防盜防災、園
藝、環境清潔、雜物搬運、托兒育嬰、幫傭看護、庶務等工作及相關會
務人員,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,依據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,均應
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三.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七款、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:參加職業工會
者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,均由省(市)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,
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。
四.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類、第廿七條第二款規定:參加職業
工會者,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保險費百分之六十,省(市)政府補助
百分之四十。
五.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(雇主)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
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,按自僱用之日起,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
險費金額,處以二倍罰鍰,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,並應由投保單位(雇
主)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。
六.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,或年逾六十歲以往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但已領
取公務人員保險養老保險、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
伍給付之退休人員,再受僱工作者,亦可辦理勞工保險。
七. 入會申請書有關資料請至本會網站下載。
台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